1、组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省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省中小企业局的职责、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省经济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2、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省社会保险局、省医疗保险局、省劳动就业局、省劳动仲裁院的相关行政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仲裁院调整为正处级事业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将省劳动就业局整合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局。原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省委机构序列,现行领导体制不变。

3、组建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省物价局的职责、省物价检查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省物价局、省物价检查分局。

4、组建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将原省经济委员会的煤炭生产行业管理职责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炭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5、组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6、将省宗教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挂省宗教局牌子。

7、将省招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不再保留省招商局。

8、将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挂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牌子。省扶贫开发工作作办公室目前维持现状。

9、将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挂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牌子。

10、将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仍由省司法厅管理,挂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牌子。

11、将省振兴老工业基地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振兴老工业基地办公室改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机构。

12、将省畜牧兽医局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3、将省旅游局由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4、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5、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由省卫生厅管理。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16、将省知识产权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由省科学技术厅管理。

17、将省交通厅更名为省交通运输厅。

18、将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改为在省政府办公厅挂牌子。

19、省接待办公室、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保险局、省医疗保险局、省公路局、省航务局、省农业开发办公室为副厅级事业单位,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其中有些事业单位承担的相关行政职能要划给机关。

20、省档案局由省委管理。

21、省森工总局继续在省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挂牌子,按人大、政府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

22、全面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对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42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6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