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是推动“放管服”改革走向纵深的重要内容,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群众利益、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在办事创业过程中存在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佳木斯市于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先后三次集中清理各类证明手续,建立了乡镇街道社区证明和办事手续清单,证明手续由320项清理至42项,减少了86%,要求社区出具证明的单位和部门由原来的45家精简到了目前的19家,减少了58%。并开展了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回头看”,不断提升了政府公共服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增强了群众获得感。

一、突出问题导向,找准软肋短板,着力解决“减什么”的问题

1.深入调研,确定清理方向。解决部门推卸责任、转嫁工作、层层设障的的乱象,我市在总结前期清理规范证明工作经验基础上,采取“看基层、找源头、定规范”的方式,进一步对在群众办事过程中要求市民群众提供的不合法、不合理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和手续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看基层”即以基层组织为突破口,采取“倒推式”排查的方式,对仍要求社区、乡镇出具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梳理证明清单外仍要出具的证明事项29项,形成了《仍要求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找源头”即以各行权部门为清理主阵地,对全市288项行政审批类事项前置件逐一进行排查,凡有证明字样要求的一律要求责任单位说明出具理由、方式;“定规范”即将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纳入全市机关再造流程工作中,将其作为行政审批前置要件进行规范,由各单位明确出具标准,规范出具方式及文本样式,减少见面次数,实现制度规范、程序规范、文本规范、服务规范。

2.划定范围,细化证明方式。将全市行政机关、中省直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群众办事过程中要求市民群众提供的无法律依据、循环证明等不合法、不合理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和手续事项全部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5类行政审批前置件中涉及的证明事项,按照证照、批准文书、第三方证明、部门间查询、部门间征求意见、申请人书面承诺、其他等8类证明出具方式逐一统计,汇总形成了《行政审批前置件中涉及的证明事项情况统计表》,做到了清理规范工作始终用一把尺子衡量,用一把梳子梳理,用一个标准审核。

3.差异比对,确保清理无遗漏。为保证各单位申报的各类证明事项全面准确,不留死角,我市重点抓好2项比对工作。一方面做好与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先进地市的横向比对,对申报的证明事项明显少于同级部门的,及时与单位做好沟通询问,查漏补缺。另一方面做好市、县、乡、村四级的纵向比对,结合前期调研摸排的底数,多方印证各单位申报的各类证明事项是否全面彻底。通过横纵向对比,确保了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合理合法、全面彻底。

二、聚焦提速增效,做好证明“瘦身”,着力解决“怎么减”的问题

1.坚持原则,明确清理标准。在工作中我市本着“依法依规、便民利民、实事求是、边清理边整改”的原则,从产生问题根源入手,对佳木斯市区所有社区证明事项种类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具体遵循“四个一律”。即凡没有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规章文件依据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凡是个人现有的有效证照或批准文书能够证明相关信息的,一律取消;凡是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能通过信息查询方式获得的,一律取消。可通过部门间沟通、查询、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征求意见等获取信息的,一律取消;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一律取消。

2.完善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建立了周报机制。制定了清理规范证明工作台账,要求各相关单位每周将工作进展情况以台账形式报市编办,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建立了通报机制。对各单位推进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定期在佳木斯市行政审批群进行通报。建立了问责机制。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严肃问责其相关领导。

3.逐级审核,提升清理质量。我市建立了分级负责、逐级审核制度。一是部门自查。各部门自行开展清理规范,充分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分类证明项目、单位及用途等。并召开专题班子会讨论修改后,以党委、党组文件上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二是机构编制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证明事项进行审核,采取“成员初审、集体会审”的审核模式,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和取消的证明事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编制证明事项清单。三是审核通过后,将清理规范证明事项一览表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保留事项。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隐瞒不报,事后又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切实追求责任。

三、完善替代办法,建立救济渠道,从制度上解决“减到位”的问题

1.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灵活工作方式。在出具证明手续上,我市没有搞简单的“一刀切”,对在佳木斯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以上部门办事过程中确实要求市民群众提供的证明手续,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并要求相关市直行政机关、中省直单位和水、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规范证明文本样式,应由市、县(市、区)部门提供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如按省工商局相关文件要求,在非商业用房(住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社区出具不扰民证明,虽然我市已取消此类证明手续,但为方便群众办事,社区仍出具此类证明。

2.以诚信为前提,探索建立承诺机制。我市探索引用“个人承诺制”替代繁琐证明,在明确告知申请人法律责任前提下,采取申请人声明及承诺方式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以此替代相关证明,在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部门、单位出具证明。对隐瞒和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采用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惩处。如票据丢失证明、证件丢失证明改由申请人作个人声明或承诺。

3.以监管为保障,规范证明台账管理。为从根本上彻底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我市建立了市本级、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开公示、长效反馈、定期通报、责任倒追等监管机制。一方面要求各行权单位不得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未纳入清单的证明。如设立依据废止修改,或是实际工作不再需要,要求出具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整。先后调整相关证明事项5项。另一方面要求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对证明手续出具台账详细列明出具情况,实行专人负责。并定期汇总上报,如发现某些部门仍要求乡镇街道社区出具保留清单范围以外的证明手续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督办问责。